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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8

  1. 1.利益衝突迴避管理制度應包含下列各款事項: 一、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之受理單位。 二、因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而應向受理單位主動揭露或自行迴避態樣及要件。 三、審議會議之組成、審議基準及作程序。 四、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 五、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與範圍、內部及外部通報程序。 六、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教育訓練。 七、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其他管理措施。
  2. 2.有關利益迴避、資訊揭露之管理,於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揭露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 態樣名詞
  • 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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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8 條規定:「利益衝突迴避管理制度應包含下列各款事項: 一、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之受理單位。 二、因研發成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