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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7

  1. 1.執行單位基於公益、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或為促進整體海洋產發展之目的,得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同意後,將研發成果無償授權、有償讓與、無償讓與或信託其他研究機構或企業。
  2. 2.執行單位應與無償讓與之受讓人約定,受讓人應依本辦法之規定運用研發成果,且因運用所獲得之收入,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比率繳交本會或所屬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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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7 條規定:「執行單位基於公益、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或為促進整體海洋產業發展之目的,得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