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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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再生醫療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若干人,就醫、藥、生技、倫理、法律與其他相關專業學者專家及病友團體聘(派)兼之;由衛生福利部部長或部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
- 2.前項審議會辦理下列再生醫療事項: 一、發展、創新及推動政策之諮詢。 二、正確知識及觀念宣導之諮詢。 三、病人安全及醫療品質提升之諮詢。 四、人才培育推動之諮詢。 五、研究發展及獎勵、補助之諮詢、審議。 六、再生製劑及再生技術管理之諮詢。 七、核予再生製劑有附款許可之審議。 八、執行成效評估之諮詢。 九、其他再生醫療相關事項之諮詢。
- 3.第一項審議會之組成、委員資格、議事、利益迴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4.第一項審議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立法沿革 1 版
(1130604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再生醫療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若干人,就醫、藥、生技、倫理、法律與其他相關專業學者專家及病友團體聘(派)兼之;由衛生福利部部長或部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 前項審議會辦理下列再生醫療事項: 一、發展、創新及推動政策之諮詢。 二、正確知識及觀念宣導之諮詢。 三、病人安全及醫療品質提升之諮詢。 四、人才培育推動之諮詢。 五、研究發展及獎勵、補助之諮詢、審議。 六、再生製劑及再生技術管理之諮詢。 七、核予再生製劑有附款許可之審議。 八、執行成效評估之諮詢。 九、其他再生醫療相關事項之諮詢。 第一項審議會之組成、委員資格、議事、利益迴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審議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再生醫療複雜性高、進步快速,又屬於所需費用較為高昂的生醫科技領域,為彰顯政策推動周妥之必要性,應廣納相關專業領域人士,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組成再生醫療審議會為再生醫療相關事項之諮詢及審議,其性質為任務編組。另為滿足病人醫療迫切需求,並使核予再生製劑有附款許可更為謹慎,以適當權衡病人用藥之療效及安全,「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核予再生製劑有附款許可,應先送請再生醫療審議會審議通過,爰配合於第七款定明核予再生製劑有附款許可之審議,為再生醫療審議會任務範疇。 二、為確保審議會之公正性,爰於第三項規定。 三、第四項規定再生醫療審議會之委員性別比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律名詞
- 業名詞
- 核名詞
一、再生醫療複雜性高、進步快速,又屬於所需費用較為高昂的生醫科技領域,為彰顯政策推動周妥之必要性,應廣納相關專業領域人士,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組成再生醫療審議會為再生醫療相關事項之諮詢及審議,其性質為任務編組。另為滿足病人醫療迫切需求,並使核予再生製劑有附款許可更為謹慎,以適當權衡病人用藥之療效及安全,「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核予再生製劑有附款許可,應先送請再生醫療審議會審議通過,爰配合於第七款定明核予再生製劑有附款許可之審議,為再生醫療審議會任務範疇。 二、為確保審議會之公正性,爰於第三項規定。 三、第四項規定再生醫療審議會之委員性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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