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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再生醫療之執行,應遵守再生醫療倫理規範;其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2.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再生醫療發展政策及推動計畫,並定期檢討修正,以推動再生醫療。
  3. 各級主管機關得要求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協助前項計畫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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