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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可能效果與不良反應、費用、救濟措施及相關必要事項。
  2. 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
  3. 前項同意書應具備之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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