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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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30604 制定)
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可能效果與不良反應、費用、救濟措施及相關必要事項。 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 前項同意書應具備之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維護病人權益,參考醫療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執行再生醫療(包含使用再生製劑)前應充分說明所執行之再生醫療、風險、效果及所涉相關權利義務,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同意並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為確保醫療機構所為告知事項充分,且有一致性標準,爰為第三項規定。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再生醫療法 第 32 條條文
(1130604 制定)
一、為維護病人權益,參考醫療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執行再生醫療(包含使用再生製劑)前應充分說明所執行之再生醫療、風險、效果及所涉相關權利義務,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同意並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為確保醫療機構所為告知事項充分,且有一致性標準,爰為第三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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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