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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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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可能效果與不良反應、費用、救濟措施及相關必要事項。
  2. 2.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
  3. 3.前項同意書應具備之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沿革 1

(1130604 制定)

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可能效果與不良反應、費用、救濟措施及相關必要事項。   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   前項同意書應具備之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維護病人權益,參考醫療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執行再生醫療(包含使用再生製劑)前應充分說明所執行之再生醫療、風險、效果及所涉相關權利義務,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同意並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為確保醫療機構所為告知事項充分,且有一致性標準,爰為第三項規定。

(1130604 制定)

一、為維護病人權益,參考醫療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執行再生醫療(包含使用再生製劑)前應充分說明所執行之再生醫療、風險、效果及所涉相關權利義務,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同意並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為確保醫療機構所為告知事項充分,且有一致性標準,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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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醫療法第 15 條規定:「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可能效果與不良反應、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再生醫療法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