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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應予獎勵;檢舉人於詐欺犯罪未發覺前檢舉且經法院判決有罪者,亦同。
  2. 前項獎勵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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