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就源防詐機制 §7開新分頁第 一 節 金融防詐措施 §7開新分頁第 二 節 電信防詐措施 §14開新分頁第 三 節 數位經濟防詐措施 §27開新分頁第 三 章 溯源打詐執法 §43開新分頁第 四 章 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 §51開新分頁第 五 章 附則 §56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五 章 附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56 條1.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應予獎勵;檢舉人於詐欺犯罪未發覺前檢舉且經法院判決有罪者,亦同。2.前項獎勵核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