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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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30712 制定)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及提報法律代表者,依本條例對該業者所為文書之送達以公告代之,自公告之次日起發生效力,並刊登政府公報及於機關網站公開。
立法理由境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及提報法律代表者,因無從由法律代表代收行政處分或相關文書,考量防詐措施相關行政處分之即時性,對該業者所為文書之送達應以公告代之,並將公告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於機關網站公開,送達自公告之次日起生效,以作為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特別規定,爰為本條規定。另鑒於對境外業者之程序保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得對境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公開揭示之電子郵件信箱發送電子郵件,以提醒業者公告送達之文書及該公告依本條規定發生送達之效力,併予說明。
- 業名詞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法律名詞
- 送達名詞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29 條條文
境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及提報法律代表者,因無從由法律代表代收行政處分或相關文書,考量防詐措施相關行政處分之即時性,對該業者所為文書之送達應以公告代之,並將公告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於機關網站公開,送達自公告之次日起生效,以作為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特別規定,爰為本條規定。另鑒於對境外業者之程序保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得對境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公開揭示之電子郵件信箱發送電子郵件,以提醒業者公告送達之文書及該公告依本條規定發生送達之效力,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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