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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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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除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置部分及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沿革 1

(1130712 制定)

本條例除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置部分及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二、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範內容,涉及電信主管機關辦理介接指定資料庫相關配套措施,另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公告事宜尚需時通盤檢視及準備;又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對違反義務規定情節重大之業者採取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等較為嚴重之處置,恐致營運中斷及影響使用者權益,為使業者有相當時間因應,以積極採取適當防詐作為,主動遵循防詐義務,另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授權子法、第五項免責規定及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處罰屬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上開規定之配套規範,爰將該等規定之施行日期,授權行政院另定之,以符實際需求;其餘條文則自公布日施行。

(1130712 制定)

一、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二、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範內容,涉及電信主管機關辦理介接指定資料庫相關配套措施,另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公告事宜尚需時通盤檢視及準備;又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對違反義務規定情節重大之業者採取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等較為嚴重之處置,恐致營運中斷及影響使用者權益,為使業者有相當時間因應,以積極採取適當防詐作為,主動遵循防詐義務,另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授權子法、第五項免責規定及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處罰屬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上開規定之配套規範,爰將該等規定之施行日期,授權行政院另定之,以符實際需求;其餘條文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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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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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58 條規定:「本條例除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5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