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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信事提供本國籍用戶預付卡服務期間,應介接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資料庫定期查詢該用戶是否出境、期停留或居留。
  2. 電信事業經依前項規定查詢非本國籍用戶已出境、逾期停留或居留,應限制或停止提供其預付卡服務。
  3. 前項非本國籍用戶於預付卡服務有效期間再次入境,經向電信事業申請對及登錄用戶身分後,電信事業得繼續提供原電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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