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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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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信事提供本國籍用戶預付卡服務期間,應介接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資料庫定期查詢該用戶是否出境、期停留或居留。
  2. 2.電信事業經依前項規定查詢非本國籍用戶已出境、逾期停留或居留,應限制或停止提供其預付卡服務。
  3. 3.前項非本國籍用戶於預付卡服務有效期間再次入境,經向電信事業申請對及登錄用戶身分後,電信事業得繼續提供原電信服務。

立法沿革 1

(1130712 制定)

電信事業提供非本國籍用戶預付卡服務期間,應介接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資料庫定期查詢該用戶是否出境、逾期停留或居留。   電信事業經依前項規定查詢非本國籍用戶已出境、逾期停留或居留,應限制或停止提供其預付卡服務。   前項非本國籍用戶於預付卡服務有效期間再次入境,經向電信事業申請核對及登錄用戶身分後,電信事業得繼續提供原電信服務。

立法理由一、考量實務上有利用非本國籍人士作為人頭申請電信服務,或以出境、逾期停留或居留之非本國籍人士未使用完之預付卡從事詐欺犯罪之情形,為阻絕非本國籍人士出境、逾期停留或居留後所遺留之預付卡遭非法利用,電信事業應介接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資料庫定期查詢該用戶是否仍在我國境內,如已出境、逾期停留或居留,其所申請之預付卡自無法再由該用戶使用,電信事業應限制或停止提供其預付卡服務,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短期出入我國之非本國籍人士,其再次入境時,原申請之預付卡可能仍在有效期間,經由電信事業再次核對身分無誤及登錄後,自無限制其使用必要,爰為第三項規定。

(1130712 制定)

一、考量實務上有利用非本國籍人士作為人頭申請電信服務,或以出境、逾期停留或居留之非本國籍人士未使用完之預付卡從事詐欺犯罪之情形,為阻絕非本國籍人士出境、逾期停留或居留後所遺留之預付卡遭非法利用,電信事業應介接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資料庫定期查詢該用戶是否仍在我國境內,如已出境、逾期停留或居留,其所申請之預付卡自無法再由該用戶使用,電信事業應限制或停止提供其預付卡服務,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短期出入我國之非本國籍人士,其再次入境時,原申請之預付卡可能仍在有效期間,經由電信事業再次核對身分無誤及登錄後,自無限制其使用必要,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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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22 條規定:「電信事業提供非本國籍用戶預付卡服務期間,應介接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資料庫定期查詢該用戶是否出境、逾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