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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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30712 制定)
詐欺犯罪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所主張之主要攻擊或防禦方法相同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前項選定當事人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選定當事人之規定。
立法理由考量多數詐欺犯罪被害人因相同原因受詐騙,而有共同提起民事訴訟之需求,當渠等提起民事訴訟所主張之主要攻擊或防禦方法相同者,已足認有簡化訴訟程序之作用,而具有法律上之共同利益,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爰為第一項規定,以求明確。另對於選定當事人之事項,則準用民事訴訟法選定當事人之相關規定,爰為第二項規定。
- 詐欺名詞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防禦方法名詞
- 起訴名詞
- 選定當事人名詞
- 準用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1130712 制定)
考量多數詐欺犯罪被害人因相同原因受詐騙,而有共同提起民事訴訟之需求,當渠等提起民事訴訟所主張之主要攻擊或防禦方法相同者,已足認有簡化訴訟程序之作用,而具有法律上之共同利益,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爰為第一項規定,以求明確。另對於選定當事人之事項,則準用民事訴訟法選定當事人之相關規定,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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