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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
  2. 前項訴訟,詐欺犯罪被害人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3. 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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