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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5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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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
犯罪被害人
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
起訴
請求
損害賠償
或提起
上訴
時,暫免繳納
訴訟費用
,於
聲請
強制執行
時,並暫免繳納
執行費
。
前項訴訟,詐欺犯罪被害人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
假扣押
或
假處分
者,法院依
民事訴訟法
所命供之
擔保
,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法院依聲請或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所命供之擔保,
準用
前項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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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就源防詐機制 §7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金融防詐措施 §7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電信防詐措施 §14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數位經濟防詐措施 §2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溯源打詐執法 §4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 §5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56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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