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就源防詐機制 §7開新分頁第 一 節 金融防詐措施 §7開新分頁第 二 節 電信防詐措施 §14開新分頁第 三 節 數位經濟防詐措施 §27開新分頁第 三 章 溯源打詐執法 §43開新分頁第 四 章 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 §51開新分頁第 五 章 附則 §56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三 章 溯源打詐執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48 條1.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2.犯詐欺犯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