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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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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人員,因執行業務犯詐欺犯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但法人或自然人為被害人或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監督責任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立法沿革 1

(1130712 制定)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詐欺犯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但法人或自然人為被害人或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監督責任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為加重法人或自然人雇主責任,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等規定,定明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條例詐欺犯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該條之罰金。另同時鼓勵法人或自然人雇主積極監督或為相關防止措施,事前預防不法行為之發生,爰參考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四但書、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於但書規定免除法人或自然人雇主責任之情形。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名詞
  • 詐欺名詞
  • 罰金名詞
(1130712 制定)

為加重法人或自然人雇主責任,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等規定,定明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條例詐欺犯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該條之罰金。另同時鼓勵法人或自然人雇主積極監督或為相關防止措施,事前預防不法行為之發生,爰參考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四但書、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於但書規定免除法人或自然人雇主責任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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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5 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詐欺犯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