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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45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詐欺犯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但法人或自然人為被害人或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監督責任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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