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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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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網路廣告平臺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該機構或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亦同。
  2. 2.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或配合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理,致生損害於用戶或第三人者,免負賠償責任。

立法沿革 1

(1130712 制定)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該機構或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亦同。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或配合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理,致生損害於用戶或第三人者,免負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一、為使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積極配合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爰參考洗錢防制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規定業者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時,免除業務上之保密義務。   二、為促進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落實防詐措施,增進業者與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間之通力合作,共同防制詐欺犯罪,爰參酌美國及加拿大善良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之立法精神,於第二項規定業者為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或配合相關機關所為之處理,致生損害於用戶或第三人者(例如可疑用戶因使用平臺之權利受到限制衍生其他經濟上損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名詞
  • 免除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人名詞
(1130712 制定)

一、為使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積極配合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爰參考洗錢防制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規定業者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時,免除業務上之保密義務。   二、為促進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落實防詐措施,增進業者與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間之通力合作,共同防制詐欺犯罪,爰參酌美國及加拿大善良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之立法精神,於第二項規定業者為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或配合相關機關所為之處理,致生損害於用戶或第三人者(例如可疑用戶因使用平臺之權利受到限制衍生其他經濟上損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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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38 條規定:「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免除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