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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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30712 制定)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對客戶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客戶,應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延後撥款、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執行前項後段規定作業時,得使用聯防系統通知同業業者。 前二項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客戶認定基準、通知程序、項目、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三方支付服務常遭不法分子利用三方詐騙作為犯罪環節一部分,為有效防堵行為人利用第三方支付服務從事詐欺犯罪,爰於第一項規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對客戶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於交易監控或業務上定期確認客戶身分時,發現疑似有涉及詐欺犯罪情事,如賣方客戶介接之網站為一頁式商場或跳轉至其他非申請時所介接之URL,應以合理措施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建立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機制、延後撥款、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又第一項所稱客戶,包括買方客戶與賣方客戶,併予說明。 二、為強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落實第一項後段規定之控管作業,並因應業者配合聯防堵絕高風險客戶,爰於第二項規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使用政府跨部會合作建置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公私聯防平臺通知同業業者,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客戶盡職調查等,藉以從金流源頭阻詐,減少遭詐騙民眾損失。另業者依第二項規定通知同業業者採取預防、阻止或其他合理對應措施,而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情況者,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併予說明。 三、為完善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之防詐與同業通知機制,爰於第三項授權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客戶認定基準、通知程序等事項,另定辦法規範。
- 業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詐欺名詞
- 係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一、第三方支付服務常遭不法分子利用三方詐騙作為犯罪環節一部分,為有效防堵行為人利用第三方支付服務從事詐欺犯罪,爰於第一項規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對客戶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於交易監控或業務上定期確認客戶身分時,發現疑似有涉及詐欺犯罪情事,如賣方客戶介接之網站為一頁式商場或跳轉至其他非申請時所介接之URL,應以合理措施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建立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機制、延後撥款、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又第一項所稱客戶,包括買方客戶與賣方客戶,併予說明。 二、為強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落實第一項後段規定之控管作業,並因應業者配合聯防堵絕高風險客戶,爰於第二項規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使用政府跨部會合作建置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公私聯防平臺通知同業業者,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客戶盡職調查等,藉以從金流源頭阻詐,減少遭詐騙民眾損失。另業者依第二項規定通知同業業者採取預防、阻止或其他合理對應措施,而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情況者,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併予說明。 三、為完善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之防詐與同業通知機制,爰於第三項授權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客戶認定基準、通知程序等事項,另定辦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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