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對客戶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客戶,應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延後撥款、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
-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執行前項後段規定作業時,得使用聯防系統通知同業業者。
- 前二項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客戶認定基準、通知程序、項目、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3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