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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方支付服務者對客戶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客戶,應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延後撥款、拒絕建立業務關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
  2.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執行前項後段規定作業時,得使用聯防系統通知同業業者。
  3. 前二項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客戶認定基準、通知程序、項目、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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