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揭露下列資訊: 一、業者、代表人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法律代表之姓名或名稱。 二、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得快速直接通訊之聯繫方式。 三、其他依法規應公開揭露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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