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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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30712 制定)
對電信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立法理由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規定,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各該法律及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係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爰為本條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適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1130712 制定)
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規定,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各該法律及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係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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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