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53-6 條
- 1.於下列情形之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而有立即實施之必要者,得逕行實施,並應於實施後三日內依各該條規定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補發許可書: 一、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調查已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或已累計逾二日,實施當日不足二十四小時,以一日計。 二、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之調查。
- 2.前項之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實施: 一、檢察官不許可或於報請日起逾三日未為許可之決定。 二、法院未補發許可書或於聲請日起逾三日未為補發許可書之裁定。
- 3.法院補發許可書者,實施期間自實施之日起算。
- 4.第一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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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6規定,檢警於情況急迫時可逕行實施科技偵查,但須於實施後三日內補聲請法院許可書,否則應即停止並銷毀已取得資料。
Q · 緊急時可以先做科技偵查再補許可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6,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情況急迫時,得先逕行實施GPS追蹤、手機定位或隱私空間監看,但須於實施後三日內以書面聲請法院補發許可書。檢察官三日內未許可、或法院三日內未補發者,應即停止實施;聲請被駁回不得聲明不服,已取得資料依第153條之8應即銷毀或刪除。
白話解讀
毒販正在銷毀證據,嫌犯正在轉移贓款,你等法官簽許可書的那幾個小時,案子就涼了。這條就是為這種「等不了」的時刻設計的緊急閥門。它允許檢察官和司法警察在急迫情況下先做再補票,但開了門同時上了三道保險:第一,做了之後三天內必須向法院補聲請許可書;第二,如果檢察官不許可或三天內沒批,立刻停止;第三,如果法院不補發或三天內沒裁定,也立刻停止。注意一個精密的設計:對於比較輕度的 GPS 追蹤(第153條之1),只有在追蹤超過連續二十四小時或累計超過兩天之後,才需要法院許可,所以「逕行實施」在這裡指的是超過門檻後的繼續追蹤。但對於手機定位和隱私空間監看(第153條之2和之3),因為一開始就需要法院許可,所以逕行實施等於是完全跳過事前審查。門檻越高的偵查手段,事後補票的壓力也越大。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6為科技偵查的急迫例外規範,允許偵查機關在情況急迫時先行實施第153條之1至之3的科技偵查手段,再於三日內補聲請法院許可書,並以雙重停止機制(檢察官不許可、法院不補發即停止)與「許可期間自實施之日起算」設計,補償事前司法審查的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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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6是什麼?▾
科技偵查的急迫例外條款,允許偵查機關情況急迫時先實施、三日內補聲請法院許可書。
Q2什麼情況算情況急迫可以先做?▾
有相當理由認為證據可能立即滅失、犯罪正在進行需即時保全,等待許可將使偵查目的無法達成,例如嫌犯正在湮滅證據或向上溯源時。
Q3三日內法院駁回,已取得的資料怎麼辦?▾
依第153條之8原則上應即銷毀或刪除,不得作為證據,除符合特定例外並補行陳報法院獲認可。
Q4三日的起算點是什麼時候?▾
自逕行實施之日起算,含例假日,且法院補發許可的期間也從實施日回算,不會額外多出時間。
Q5GPS追蹤一開始就要許可嗎?▾
不是。第153條之1短時間GPS追蹤(24小時內或累計2日內)本不需許可,本條處理的是逾門檻後急迫續行的補票問題。
Q6聲請補發被駁回可以救濟嗎?▾
本條第四項明定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Q7逕行實施和逕行搜索是同一回事嗎?▾
設計模式類似,本條參照第131條逕行搜索的急迫例外,但對象是科技偵查手段,事後補票時序更嚴格。
Q8辯護律師怎麼攻擊逕行實施的合法性?▾
最有效是檢查客觀時間線——三日內是否完成補聲請,比爭論當時急不急更有效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手段 | 事前許可 | 逕行實施門檻 | 事後補票壓力 |
|---|---|---|---|
| 第153條之1 GPS追蹤 | 短時間(24h內/累計2日內)免許可 | 逾連續24小時或累計逾2日後急迫續行 | 中 |
| 第153條之2 手機位置調查 | 一開始即需法院許可 | 急迫時完全跳過事前審查 | 高 |
| 第153條之3 隱私空間監看 | 一開始即需法院許可(限5年以上重罪) | 急迫時完全跳過事前審查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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