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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53-6 條

  1. 1.於下列情形之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而有立即實施之必要者,得逕行實施,並應於實施後三日內依各該條規定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補發許可書: 一、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調查已連續二十四小時或已累計逾二日,實施當日不足二十四小時,以一日計。 二、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之調查。
  2. 2.前項之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實施: 一、檢察官不許可或於報請日起逾三日未為許可之決定。 二、法院未補發許可書或於聲請日起逾三日未為補發許可書之裁定
  3. 3.法院補發許可書者,實施期間自實施之日起算。
  4. 4.第一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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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6規定,檢警於情況急迫時可逕行實施科技偵查,但須於實施後三日內補聲請法院許可書,否則應即停止並銷毀已取得資料。

Q · 緊急時可以先做科技偵查再補許可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6,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情況急迫時,得先逕行實施GPS追蹤、手機定位或隱私空間監看,但須於實施後三日內以書面聲請法院補發許可書。檢察官三日內未許可、或法院三日內未補發者,應即停止實施;聲請被駁回不得聲明不服,已取得資料依第153條之8應即銷毀或刪除。

白話解讀

毒販正在銷毀證據,嫌犯正在轉移贓款,你等法官簽許可書的那幾個小時,案子就涼了。這條就是為這種「等不了」的時刻設計的緊急閥門。它允許檢察官和司法警察在急迫情況下先做再補票,但開了門同時上了三道保險:第一,做了之後三天內必須向法院補聲請許可書;第二,如果檢察官不許可或三天內沒批,立刻停止;第三,如果法院不補發或三天內沒裁定,也立刻停止。注意一個精密的設計:對於比較輕度的 GPS 追蹤(第153條之1),只有在追蹤超過連續二十四小時或累計超過兩天之後,才需要法院許可,所以「逕行實施」在這裡指的是超過門檻後的繼續追蹤。但對於手機定位和隱私空間監看(第153條之2和之3),因為一開始就需要法院許可,所以逕行實施等於是完全跳過事前審查。門檻越高的偵查手段,事後補票的壓力也越大。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6為科技偵查的急迫例外規範,允許偵查機關在情況急迫時先行實施第153條之1至之3的科技偵查手段,再於三日內補聲請法院許可書,並以雙重停止機制(檢察官不許可、法院不補發即停止)與「許可期間自實施之日起算」設計,補償事前司法審查的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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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情況算「急迫」可以先做再補票?

法條用的是「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而有立即實施之必要」。典型場景包括:嫌犯正在湮滅證據、犯罪正在進行中需要立即保全、等待法院許可將導致偵查目的無法達成。重點是「急迫」不能事後自圓其說,必須在當下有具體事實支撐。修法理由明確提到「向上溯源」和「正在湮滅證據」兩種典型情境。

Q2三天內法院駁回了,之前蒐集到的證據怎麼辦?

依第153條之8第三項,除符合特定例外情形外,應即銷燬或刪除。如果是發現其他案件的資料,原則上也不能當證據,除非在三十天內補行陳報法院且獲認可。「應即銷燬或刪除」是強制規定,辯護律師可以聲請法院確認刪除情形。

Q3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6是什麼?

科技偵查的急迫例外條款,允許情況急迫時先實施科技偵查、三日內補聲請法院許可書,並設雙重停止機制。

Q4什麼叫逕行實施?

情況急迫時偵查機關先行使強制處分、事後再補聲請法院許可的例外模式,本條參照第131條逕行搜索而設。

Q5雙重停止機制是什麼?

檢察官三日內不許可、或法院三日內不補發許可書,逕行實施都應即停止,兩道事後關卡缺一不可。

Q6許可期間自實施之日起算是什麼意思?

法院補發許可時,期間從逕行實施那天回算,不從補發日另計,已過去的天數都算在內,不會多賺偵查時間。

Q7緊急科技偵查的補票流程怎麼走?

確認急迫情形並記錄 → 逕行實施 → 三日內書面聲請補發許可 → 檢察官/法院兩關卡 → 駁回則停止並銷毀資料。

Q8三日的起算和計算方式怎麼算?

自逕行實施之日起算,含例假日;GPS追蹤逾連續24小時或累計逾2日才起算,實施當日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Q9怎麼證明當時確實情況急迫?

在聲請書詳載當下具體事實(如證據正被湮滅、向上溯源時機),這份文書是日後審判證明合法性的關鍵。

Q10辯護律師怎麼攻擊逕行實施的合法性?

調取偵查卷宗的聲請書收文日期戳記,檢查三日內是否完成補聲請,客觀時間線比爭論主觀急迫性有效率。

Q11逕行實施科技偵查 vs 逕行搜索差在哪?

設計模式類似且本條參照第131條,但對象是GPS/手機定位/隱私監看等科技手段,事後補票時序更嚴格。

Q12153之1的GPS vs 153之2的手機定位逕行實施差在哪?

GPS短時間本免許可,逕行指逾門檻續行;手機定位一開始就需許可,逕行等於完全跳過事前審查,補票壓力更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手段事前許可逕行實施門檻事後補票壓力
第153條之1 GPS追蹤短時間(24h內/累計2日內)免許可逾連續24小時或累計逾2日後急迫續行
第153條之2 手機位置調查一開始即需法院許可急迫時完全跳過事前審查
第153條之3 隱私空間監看一開始即需法院許可(限5年以上重罪)急迫時完全跳過事前審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韓國통신비밀보호법 제8조(긴급통신제한조치 — 긴급 시 선집행 후 36시간 내 법원 허가)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150-152条(技术侦查措施 — 采严格内部审批,非事后法院补令模式,僅屬同類偵查手段框架)
🇩🇪 德國StPO § 100e i.V.m. Gefahr im Verzug(檢察官緊急下令,三個工作日內須經法院確認)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230-35(géolocalisation en cas d'urgence — 緊急實施後由 juge des libertés 於24小時內確認)
🇺🇸 美國Exigent circumstances exception(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令狀原則之緊急例外)+ Carpenter v. United States, 585 U.S. ___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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