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53-6 條

  1. 1.於下列情形之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而有立即實施之必要者,得逕行實施,並應於實施後三日內依各該條規定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補發許可書: 一、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調查已連續二十四小時或已累計逾二日,實施當日不足二十四小時,以一日計。 二、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之調查。
  2. 2.前項之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實施: 一、檢察官不許可或於報請日起逾三日未為許可之決定。 二、法院未補發許可書或於聲請日起逾三日未為補發許可書之裁定
  3. 3.法院補發許可書者,實施期間自實施之日起算。
  4. 4.第一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6規定,檢警於情況急迫時可逕行實施科技偵查,但須於實施後三日內補聲請法院許可書,否則應即停止並銷毀已取得資料。

Q · 緊急時可以先做科技偵查再補許可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6,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情況急迫時,得先逕行實施GPS追蹤、手機定位或隱私空間監看,但須於實施後三日內以書面聲請法院補發許可書。檢察官三日內未許可、或法院三日內未補發者,應即停止實施;聲請被駁回不得聲明不服,已取得資料依第153條之8應即銷毀或刪除。

白話解讀

毒販正在銷毀證據,嫌犯正在轉移贓款,你等法官簽許可書的那幾個小時,案子就涼了。這條就是為這種「等不了」的時刻設計的緊急閥門。它允許檢察官和司法警察在急迫情況下先做再補票,但開了門同時上了三道保險:第一,做了之後三天內必須向法院補聲請許可書;第二,如果檢察官不許可或三天內沒批,立刻停止;第三,如果法院不補發或三天內沒裁定,也立刻停止。注意一個精密的設計:對於比較輕度的 GPS 追蹤(第153條之1),只有在追蹤超過連續二十四小時或累計超過兩天之後,才需要法院許可,所以「逕行實施」在這裡指的是超過門檻後的繼續追蹤。但對於手機定位和隱私空間監看(第153條之2和之3),因為一開始就需要法院許可,所以逕行實施等於是完全跳過事前審查。門檻越高的偵查手段,事後補票的壓力也越大。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6為科技偵查的急迫例外規範,允許偵查機關在情況急迫時先行實施第153條之1至之3的科技偵查手段,再於三日內補聲請法院許可書,並以雙重停止機制(檢察官不許可、法院不補發即停止)與「許可期間自實施之日起算」設計,補償事前司法審查的缺席。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6是什麼?

科技偵查的急迫例外條款,允許偵查機關情況急迫時先實施、三日內補聲請法院許可書。

Q2什麼情況算情況急迫可以先做?

有相當理由認為證據可能立即滅失、犯罪正在進行需即時保全,等待許可將使偵查目的無法達成,例如嫌犯正在湮滅證據或向上溯源時。

Q3三日內法院駁回,已取得的資料怎麼辦?

依第153條之8原則上應即銷毀或刪除,不得作為證據,除符合特定例外並補行陳報法院獲認可。

Q4三日的起算點是什麼時候?

自逕行實施之日起算,含例假日,且法院補發許可的期間也從實施日回算,不會額外多出時間。

Q5GPS追蹤一開始就要許可嗎?

不是。第153條之1短時間GPS追蹤(24小時內或累計2日內)本不需許可,本條處理的是逾門檻後急迫續行的補票問題。

Q6聲請補發被駁回可以救濟嗎?

本條第四項明定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Q7逕行實施和逕行搜索是同一回事嗎?

設計模式類似,本條參照第131條逕行搜索的急迫例外,但對象是科技偵查手段,事後補票時序更嚴格。

Q8辯護律師怎麼攻擊逕行實施的合法性?

最有效是檢查客觀時間線——三日內是否完成補聲請,比爭論當時急不急更有效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手段事前許可逕行實施門檻事後補票壓力
第153條之1 GPS追蹤短時間(24h內/累計2日內)免許可逾連續24小時或累計逾2日後急迫續行
第153條之2 手機位置調查一開始即需法院許可急迫時完全跳過事前審查
第153條之3 隱私空間監看一開始即需法院許可(限5年以上重罪)急迫時完全跳過事前審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韓國통신비밀보호법 제8조(긴급통신제한조치 — 긴급 시 선집행 후 36시간 내 법원 허가)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150-152条(技术侦查措施 — 采严格内部审批,非事后法院补令模式,僅屬同類偵查手段框架)
🇩🇪 德國StPO § 100e i.V.m. Gefahr im Verzug(檢察官緊急下令,三個工作日內須經法院確認)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230-35(géolocalisation en cas d'urgence — 緊急實施後由 juge des libertés 於24小時內確認)
🇺🇸 美國Exigent circumstances exception(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令狀原則之緊急例外)+ Carpenter v. United States, 585 U.S. ___ (2018)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