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5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於下列情形之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而有立即實施之必要者,得逕行實施,並應於實施後三日內依各該條規定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補發許可書: 一、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調查已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或已累計逾二日,實施當日不足二十四小時,以一日計。 二、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之調查。
- 前項之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實施: 一、檢察官不許可或於報請日起逾三日未為許可之決定。 二、法院未補發許可書或於聲請日起逾三日未為補發許可書之裁定。
- 法院補發許可書者,實施期間自實施之日起算。
- 第一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punica
8 days ago
司法類科
第1項係參考第131條(逕行搜索與緊急搜索)、第133條之2(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規定訂定。
punica
8 days ago
司法類科
第4項係參考第128條之1(搜索票之聲請)第3項規定訂定。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於下列情形之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而有立即實施之必要者,得逕行實施,並應於實施後3日內依各該條規定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補發許可書:
緊急處分
事後補發許可書
一、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調查已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或已累計逾二日,實施當日不足二十四小時,以一日計。
二、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之調查。
2. 前項之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實施:
一、檢察官不許可或於報請日起逾三日未為許可之決定。
二、法院未補發許可書或於聲請日起逾三日未為補發許可書之裁定。
3. 法院補發許可書者,實施期間自實施之日起算。
4. 第一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