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0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雇主使勞工從事戶外作業,其熱危害風險等級達表三熱指數對照表第四級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勞工作業時間短暫或現場設置確有困難,且已採取第三百二十四條之六所定熱危害預防措施者,不在此限: 一、於作業場所設置遮陽設施,並提供風扇、水霧或其他具降低作業環境溫度效果之設備。 二、於鄰近作業場所設置遮陽及具有冷氣、風扇或自然通風良好等具降溫效果之休息場所,並提供充足飲水或適當飲料。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