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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27-1

  1. 1.雇主對於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工廠之鋼構屋頂,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邊及屋頂突出物頂板周圍,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女兒牆或當強度欄杆。 二、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應於屋頂頂面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通道,並於屋頂採光範圍下方裝設堅固格柵。
  2. 2.前項所定工廠,為事單位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固定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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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虞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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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7-1 條規定:「雇主對於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工廠之鋼構屋頂,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