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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植物診療師於執行務時發現在中華民國未有發生紀錄之有害生物,除指示防治及隔離方法外,並應將植物種類、有害生物名稱、植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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