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於執行業務時發現在中華民國未有發生紀錄之有害生物,除指示防治及隔離方法外,並應將植物種類、有害生物名稱、植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植物診療師於執行業務時發現在中華民國未有發生紀錄之有害生物,除指示防治及隔離方法外,並應將植物種類、有害生物名稱、植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植物診療師之執業權受政府保障,且具有充分之專業能力,為利有害生物之防治,於其執行業務時,倘發現未有發生紀錄之有害生物,應即通報,以利主管機關及時掌握疫情及加以處理,參考獸醫師法第十三條,爰為本條規定。
植物診療師之執業權受政府保障,且具有充分之專業能力,為利有害生物之防治,於其執行業務時,倘發現未有發生紀錄之有害生物,應即通報,以利主管機關及時掌握疫情及加以處理,參考獸醫師法第十三條,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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