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第 2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健康照護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醫事人員。 二、公共衛生師。 三、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所定之照顧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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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法規
- 原住民族健康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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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