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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3

  1. 1.原住民身分健康照護人員之培育,依本法第十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就大專校院健康照護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採外加名額方式招收原住民公費生(以下簡稱公費生)。
  2. 2.前項培育,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公費生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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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第 3 條規定:「具原住民身分健康照護人員之培育,依本法第十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就大專校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