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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4

  1. 1.公費生畢,並取得第二條所定健康照護人員之資格後,應至原住民族地區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服務。
  2. 2.公費生應服務之機構,包括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與健康照護服務機構(以下併稱健康照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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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第 4 條規定:「公費生畢業,並取得第二條所定健康照護人員之資格後,應至原住民族地區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服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