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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5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原住民族地區之健康照護服務需求,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第二條人員之公費生培育名額。
  2. 2.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提報需求研擬培育計畫,並會商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後,報行政院核定
  3. 3.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核定計畫,分配名額予培育公費生之大專校院,並編列相關預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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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第 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原住民族地區之健康照護服務需求,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第二條人員之公費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