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2 條
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及辭任理由書。 二、事務處理報告書。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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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人名詞
- 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57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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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