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1 條
- 1.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諮詢委員會成員,不得支領報酬。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及交通等相關費用。
- 2.信託監察人得依本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請求就信託財產給予報酬,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報酬請求書。 二、有關業務內容說明文件。 三、有關信託財產狀況文件。
- 3.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通知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
- 4.第二項之請求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受託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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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條文
- 報酬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核名詞
- 信託法 第 5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 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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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