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疑似涉詐客戶認定及控管措施處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依第六條規定對於疑似涉詐客戶延後撥款,並通報司法警察機關者,司法警察機關應於接獲通報後二十日內通知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就延後撥款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
- 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司法警察機關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為前項之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
-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後續控管者,應依司法警察機關指定二年以下之控管期間,就疑似涉詐客戶之帳戶內交易款項延後撥款,並暫停提供服務。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