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疑似涉詐客戶認定及控管措施處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採行下列方式將疑似涉詐客戶相關資料儘速通報該客戶所在地之司法警察機關: 一、郵寄或傳送至司法警察機關指定之收件地址或電子信箱。 二、使用司法警察機關指定之網站進行通報。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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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採行下列方式將疑似涉詐客戶相關資料儘速通報該客戶所在地之司法警察機關: 一、郵寄或傳送至司法警察機關指定之收件地址或電子信箱。 二、使用司法警察機關指定之網站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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