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疑似涉詐客戶認定及控管措施處理辦法 第 7 條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採行下列方式將疑似涉詐客戶相關資料儘速通報該客戶所在地之司法警察機關: 一、郵寄或傳送至司法警察機關指定之收件地址或電子信箱。 二、使用司法警察機關指定之網站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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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司法警察名詞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3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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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