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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飲用水水質標準3-1

  1. 1.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標準規定如下:
  2. 2.淨水處理設備供水單位或管理單位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前項施行日期前,淨水處理設備每日供水量達二萬立方公尺以上者,應至少檢測二次,且二次檢測日間隔應至少超過三百六十日;淨水處理設備每日供水量未達二萬立方公尺者,應至少檢測一次;經檢驗其水質任一項目超過最大限值時,該淨水處理設備供水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出具檢測報告日起七日內通報中央主管機關自來水法中央主管機關及淨水處理設備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於三十日內提出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自來水法中央主管機關及淨水處理設備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3. 3.主管機關於第一項施行日期前抽驗飲用水水質檢測值超過最大限值者,應通知淨水處理設備供水單位或管理單位改善,該供水或管理單位應於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自來水法中央主管機關及淨水處理設備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4. 4.前二項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未涉增購設備或工程施作者,應於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執行完成;涉及增購設備或工程施作者,至遲應於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送達之日起二年內完成;提送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備查後,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或變更管理計畫重新備查,並副知自來水法中央主管機關及淨水處理設備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5. 5.前三項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之執行期限,不得第一項施行日期。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主管機關名詞
  • 自來水法法規
  • 送達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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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質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飲用水水質標準第 3-1 條規定:「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標準規定如下:淨水處理設備供水單位或管理單位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