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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聯防通報機制及圈存作業
>
第 四 節 虛擬資產帳號
>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5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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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儘可能設置二十四小時聯防通報專責窗口,進行聯防通報機制作
業
。
虛擬資產服務商設置前項通報窗口,應立即通報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窗口異動時,亦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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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帳戶帳號認定基準及照會作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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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存款帳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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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電子支付帳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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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信用卡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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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虛擬資產帳號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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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資料交易紀錄保存及通報與帳戶帳號控管作業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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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存款帳戶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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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電子支付帳戶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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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信用卡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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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虛擬資產帳號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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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聯防通報機制及圈存作業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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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存款帳戶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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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電子支付帳戶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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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信用卡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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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虛擬資產帳號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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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發還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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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存款帳戶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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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電子支付帳戶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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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信用卡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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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虛擬資產帳號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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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專責督導主管及無法發還之情事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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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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