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二條之聯防通報內容應依警示電子支付帳戶通報機關規定之方式登錄之。
- 聯防通報內容、通報單及切結書格式或其他通報作業細項,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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