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35 條
- 1.受詐騙民眾親自至任一家電子支付機構告知遭受詐騙時,電子支付機構應確認民眾身分、電子支付帳戶交易證明及瞭解民眾被詐騙事由後,請民眾填寫切結書並撥打165電話。如受詐騙民眾進線電子支付機構客服告知遭受詐騙時,電子支付機構應轉介民眾撥打165電話。
- 2.電子支付機構應憑前項之切結書及電子支付帳戶交易證明向受款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為通報。受款電子支付機構接獲前一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通報,準用前條之查詢及通報程序。
- 3.如受詐騙民眾親自至電子支付機構告知遭受詐騙,警察機關應於二小時內派員至電子支付機構,受理民眾報案完畢,如有需要應將該電子支付帳戶通報為警示。
- 4.電子支付機構於接獲警察機關之前項通報後,依前條之查詢及通報程序辦理。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切結書名詞
- 業名詞
- 準用名詞
-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3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