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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聯防通報機制及圈存作業
>
第 一 節 存款帳戶
>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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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前二條之聯防通報內容應依警示存款帳戶通報機關規定方式登錄之。
聯防通報內容、通報單及
切結書
格式或其他通報作
業
細項,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
主管機關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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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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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帳戶帳號認定基準及照會作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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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存款帳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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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電子支付帳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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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信用卡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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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虛擬資產帳號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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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資料交易紀錄保存及通報與帳戶帳號控管作業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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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存款帳戶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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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電子支付帳戶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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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信用卡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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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虛擬資產帳號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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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聯防通報機制及圈存作業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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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存款帳戶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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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電子支付帳戶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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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信用卡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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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虛擬資產帳號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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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發還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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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存款帳戶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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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電子支付帳戶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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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信用卡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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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虛擬資產帳號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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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專責督導主管及無法發還之情事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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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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