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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7 條
電子支付機構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應加強確認該使用者身分,並得採取持續審查措施如下: 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二、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使用者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 三、持續監督業務往來關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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