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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7

  1. 1.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執行職務,發現疑似精神疾病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管束不能達到下列目的之一時,應即依法予以管束,並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一、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救護疑似精神疾病病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2. 2.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前項通知後,應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查明疑似精神疾病病人是否為精神病人,並將結果即時回現場警察或消防機關人員。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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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執行職務,發現疑似精神疾病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非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