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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第二項查明為精神病人者,現場警察或消防人員應即護送就醫。
  2. 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法查明疑似精神疾病病人身分或無法查明屬精神病人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有就醫必要時,應即護送就醫: 一、由衛生機關派員到場共同處理護送就醫事項。 二、衛生機關人員無法到場或無法及時到場時,應使用具聲音或影像相互傳送功能之科技設備處理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現場人員得直接護送就醫,不用前二款規定: (一)天災或不可抗力之情事。 (二)避免疑似精神疾病病人生命或身體之緊急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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