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前條規定被護送就醫之人經醫療機構當處置後,診斷屬精神病人者,該醫療機構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將病人轉送至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但為適當處置之醫療機構為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者,得逕予收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