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相關賽事之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 前項運動員工會或團體之輔導、獎勵、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我國職業及業餘運動多數尚處起步階段,為促進運動員權益之保障及健全運動業之發展,爰增訂本條,敦請中央主管機關積極協助、輔導相關賽事成立運動員工會。 三、為利輔導、獎勵、補助第一項所定運動員工會或團體,爰於第二項明定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我國職業及業餘運動多數尚處起步階段,為促進運動員權益之保障及健全運動業之發展,爰增訂本條,敦請中央主管機關積極協助、輔導相關賽事成立運動員工會。 三、為利輔導、獎勵、補助第一項所定運動員工會或團體,爰於第二項明定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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