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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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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健全職與業餘運動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相關賽事之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
  2. 2.前項運動員工會或團體之輔導、獎勵、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沿革 1

(1131213 增訂)

為健全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相關賽事之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   前項運動員工會或團體之輔導、獎勵、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我國職業及業餘運動多數尚處起步階段,為促進運動員權益之保障及健全運動業之發展,爰增訂本條,敦請中央主管機關積極協助、輔導相關賽事成立運動員工會。   三、為利輔導、獎勵、補助第一項所定運動員工會或團體,爰於第二項明定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13121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我國職業及業餘運動多數尚處起步階段,為促進運動員權益之保障及健全運動業之發展,爰增訂本條,敦請中央主管機關積極協助、輔導相關賽事成立運動員工會。   三、為利輔導、獎勵、補助第一項所定運動員工會或團體,爰於第二項明定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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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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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7-2 條規定:「為健全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相關賽事之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前項運動員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7-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