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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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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立法沿革 1

(1140107 制定)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立法理由為確保董事對於本中心業務執行及常務監事對本中心監督職能,明定董事、常務監事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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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107 制定)

為確保董事對於本中心業務執行及常務監事對本中心監督職能,明定董事、常務監事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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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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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第 16 條規定:「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