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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4

自製獵槍之構造及所使用之彈藥如下: 一、甲式自製獵槍: (一)後膛中折式霰彈槍,槍管口徑二十鉛徑,單槍管或雙槍管,槍管為無膛線之滑膛槍管。 (二)採單發射擊模式,槍枝無彈匣及其他容彈具,須手動方式完成每一發彈藥裝填、射擊及退殼。 (三)槍枝全長九十六公分以上。 (四)扳機應裝置護弓。 (五)具手動保險裝置。 (六)彈藥限用口徑二十鉛徑之霰彈。 二、乙式自製獵槍: (一)槍管口徑十六毫米以下,單槍管,槍管長度九十公分以下。 (二)採單發射擊模式,槍枝無彈匣及其他容彈具,須手動方式完成每一發填充物與火藥之裝填、射擊及退殼。 (三)槍枝全長九十六公分以上。 (四)扳機應裝置護弓。 (五)具手動保險裝置。 (六)填充物為小於槍管內徑之鉛質彈丸固體物,須填充於自製獵槍槍管內發射,並使用口徑為零點二七英吋以下打擊打釘槍用邊底火之空包彈引爆;其不具有制式子彈與其他類似具發射體、彈殼、底火及火藥之定裝彈。 (七)彈(藥)室直徑六點九一毫米以下、長度三十毫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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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自製獵槍之構造及所使用之彈藥如下: 一、甲式自製獵槍: (一)後膛中折式霰彈槍,槍管口徑二十鉛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