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製獵槍之構造及所使用之彈藥如下: 一、甲式自製獵槍: (一)後膛中折式霰彈槍,槍管口徑二十鉛徑,單槍管或雙槍管,槍管為無膛線之滑膛槍管。 (二)採單發射擊模式,槍枝無彈匣及其他容彈具,須手動方式完成每一發彈藥裝填、射擊及退殼。 (三)槍枝全長九十六公分以上。 (四)扳機應裝置護弓。 (五)具手動保險裝置。 (六)彈藥限用口徑二十鉛徑之霰彈。 二、乙式自製獵槍: (一)槍管口徑十六毫米以下,單槍管,槍管長度九十公分以下。 (二)採單發射擊模式,槍枝無彈匣及其他容彈具,須手動方式完成每一發填充物與火藥之裝填、射擊及退殼。 (三)槍枝全長九十六公分以上。 (四)扳機應裝置護弓。 (五)具手動保險裝置。 (六)填充物為小於槍管內徑之鉛質彈丸固體物,須填充於自製獵槍槍管內發射,並使用口徑為零點二七英吋以下打擊打釘槍用邊緣底火之空包彈引爆;其不具有制式子彈與其他類似具發射體、彈殼、底火及火藥之定裝彈。 (七)彈(藥)室直徑六點九一毫米以下、長度三十毫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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