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25

  1. 1.持有攜帶經許可之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彈藥或自製魚槍外出時,應隨身攜帶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許可之文件影本。
  2. 2.攜帶自製獵槍外出應妥包覆,不得顯現自製獵槍外形,未到達使用處所前,不得裝填彈藥。
  3. 3.攜帶自製獵槍或彈藥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但持有人因故須搭乘航空器往返離島地區,並依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向保管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經許可及依民用航空法相關規定辦理託運者,不在此限。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持有人攜帶經許可之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彈藥或自製魚槍外出時,應隨身攜帶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