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26

  1. 1.持有攜帶自製獵槍或彈藥離開保管地之直轄市、縣(市),除因狩獵追捕動物而臨時離開者外,應檢附下列文件經保管地警察分局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但已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運輸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自製獵槍執照影本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准持有彈藥許可影本。
  2. 2.前項申請離開期間,每次以十五日為限,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收受前項申請之翌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應通知持有人停留地之警察局列管。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持有人攜帶自製獵槍或彈藥離開保管地之直轄市、縣(市),除因狩獵追捕動物而臨時離開者外,應檢附下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