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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23

原住民或漁民依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取得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彈藥或自製魚槍之販賣或轉讓許可者,應於收受許可文件之翌日起七日內,連同執照及異動申請書親自向保管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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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原住民或漁民依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取得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彈藥或自製魚槍之販賣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