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2 條
依第七條或第九條規定許可之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彈藥或自製魚槍之保管地變更時,持有人應於變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執照或許可文件及異動申請書,分別親自向變更前、後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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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依第七條或第九條規定許可之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彈藥或自製魚槍之保管地變更時,持有人應於變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執照或許可文件及異動申請書,分別親自向變更前、後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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