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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使用許可(以下簡稱申請案件),應檢具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書圖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將申請書及使用計畫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使用許可相關作系統。
  2. 前項申請案件之範圍跨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行政區者,申請人應向申請範圍所占面積較大之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3. 前項主管機關應會同申請範圍所占面積較小之其他主管機關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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