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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 3 條

  1. 申請案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要件(查表如附表一): 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定管制規則規定。 二、符合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規定,其中填海造地案件限於城鄉發展地區申請。 三、具備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應檢附之書圖文件。 四、屬本法第十七條所定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部門計畫,已於先期規劃階段徵詢同級國土計畫主管機關之意見。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未符合前項各款要件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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