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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10

依原區域計畫法准之開發許可辦理變更時,依前條規定辦理。但屬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範圍辦理變更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變更原興辦事計畫性質者,申請人應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廢止原使用許可,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檢討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後,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定管制規則規定重新申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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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第 10 條規定:「依原區域計畫法核准之開發許可辦理變更時,依前條規定辦理。但屬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範圍辦理變更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