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 11 條
海洋資源地區使用許可定有使用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前一年內,得依本法第二條至第七條規定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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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海洋資源地區使用許可定有使用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前一年內,得依本法第二條至第七條規定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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