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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50

  1. 1.申請填海造地案件之使用計畫範圍內應以重力排水為原則。
  2. 2.填海造地案件採離岸式佈置者,其隔離水道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檢附水利或海岸工程相關技師簽證: 一、不變更陸域現有水系及現有排水功能為原則,且陸域相關河川及排水之計畫洪峰流量均能納入隔離水道中宣洩。 二、使用計畫範圍內之排水,得視需要納入隔離水道中排放。 三、隔離水道內所容納之實際總排水量,其抬高後之最高水位,應於堤頂高度一公尺以下,且其迴水不能影響現有堤防之安全及陸域洪氾排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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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第 50 條規定:「申請填海造地案件之使用計畫範圍內應以重力排水為原則。填海造地案件採離岸式佈置者,其隔離水道規劃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